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关于公布《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公告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的《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于2025年5月10日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宁环规发〔2023〕5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废止。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行政处罚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向社会公布。
附件:关于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宁环规发〔2025〕3号).pdf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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