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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6-15924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6-24
名称
王雅娟无照经营案
王雅娟无照经营案
日期:2016-06-24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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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字〔201512

 

当事人:王雅娟(自然人)、女、汉族、现年33

经营场所:泾源县城荣盛北路

经查:201561,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泾源县城荣盛北路“广东陶瓷店”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雅娟经营的“广东陶瓷店”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瓷砖销售的经营活动。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无照经营行为,我局于201561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王雅娟自20148月份以来,在泾源县城荣盛北路开办“广东陶瓷店”,20151014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王雅娟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瓷砖销售的经营活动。随后对当事人下发送达了《泾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工商责改字〔2014〕第187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至201561当事人依然未依

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瓷砖销售的经营活动。

通过对当事人的调查获取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20156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泾源县城荣盛北路从事无照经营活

动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王雅娟进行调查《询问笔录》

一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本局于201568向当事人送达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泾工商告字[2015]12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王雅娟未依照法律、法规,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瓷砖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已建立销售,但无进货

记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决定对当事人的经营行为:1、依法予以取缔。2、处以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泾源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泾源县财政局,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支库(预算科目,款代码:10305,项代码:0104,备注:工商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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