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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6-1593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09-29
名称
泾源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泾源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表
日期:2016-09-29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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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表

填报单位(盖公章):泾源县发改局

序号

职权名称项目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决定类别

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其他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县发改部门

行政许可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4]99号)

法人

 

2

县级权限内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

县发改部门

行政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115号)

法人

 

3

出版物零售经营业务审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许可)

县发改部门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

法人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县发改部门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第九条:【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

法人

 

5

对在项目申报、建设、招投标、代建、验收等环节中违反规定的项目实施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

县发改部门

行政处罚

宁政发[2014]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法人

 

6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价格监测规定》(200349日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

 

7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第九条

自然人

 

8

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

第三十九条【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

第九条

自然人

 

9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

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

 

10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财务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自然人

 

11

对经营者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

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585号)

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反价格垄断规定》(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

 

12

对违规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1号)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

 

13

对违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物价部门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法人

 

14

对违反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处罚

县发改部门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2013年发布)第十七条  第十二条

法人

 

 

 

 

 

 

 

 

 

20169291546449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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