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泾市监处字〔2017〕 35 号
当事人:禹胡塞、男、回族、38岁、文化程度:初中;
现查明,当事人禹胡塞于2017年8月营业至今,由于消防部门未验收合格,无法办理消防部门许可证,导致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其擅自从事KTV点唱和酒水经营活动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构成无照经营KTV酒吧行为。
在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获取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禹胡塞的违法经营地址及现场经营等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禹胡塞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经营等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5页,证明了当事人禹胡塞违法经营地址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禹胡塞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当事人自然人身份等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证明当事人禹胡塞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KTV点唱服务和酒水经营活动的事实,并经当事人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禹胡塞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擅自从事KTV点唱服务和酒水经营活动的行为系我局与公安部门2017年9月28日联合开展的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检查时发现,并报请主管领导于次日批准立案,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修订版),其行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四条第一款:“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一)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之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禹胡塞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致使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但在我局立案查处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态度诚恳,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过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活动,主动减轻危害结果消除社会影响,有悔改表现。办案人员酌情采纳当事人要求,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予以取缔; 2、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泾源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泾源县财政局,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预算科目,款代码:10305,项代码:0104,备注:工商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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