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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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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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泾市监处字[2020]第20号 |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涉嫌销售劣药案 |
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 |
45501071564042414c2001 |
祁常宝 |
2020年4月7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泾源县大湾乡卫生院经营的5样中药饮片2样西药进行了现场抽样。 本局于2020年8月20起至2020年11月19日陆续收到宁夏固原市药品检验所寄送来的7样药品检验报告,其中(报告编号:Y202010121,检品:醋五味子(批号:190501),其检验项目【性状】与药典描述不相符(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版)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违法所得。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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