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1]第2号
| 泾源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行为案 | 泾源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 91640424073849785Y | 马绒 | 2020年11月13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CFWBL2013820),依法向泾源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称2020年10月12日,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由工作人员王霞英、杨天寿组成抽样小组,对泾源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验:腐霉利实测值1.42,标准指标≤0.2,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违法所得。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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