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索引号
640424019/2021-00022
文号
泾市监处字[2021]第4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1-19
名称
郝铭英(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销售不合格制动液行为案
郝铭英(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销售不合格制动液行为案
日期:2021-01-19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字[2021]第4号

 

郝铭英(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销售不合格制动液行为案

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

91640424073849785Y

郝铭英

2020年12月1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安国

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OO201006272),报告称2020年10月20日,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工作人员任丰庆、刘晓明组成抽样小组,对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销售的制动液DOT4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pH值、防锈性能项目不符合GB12981-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不合格物品;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违法所得。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