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1]第4号
| 郝铭英(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销售不合格制动液行为案 | 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 | 91640424073849785Y | 郝铭英 | 2020年12月1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安国 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OO201006272),报告称2020年10月20日,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工作人员任丰庆、刘晓明组成抽样小组,对泾源县小郝轮胎修理部销售的制动液DOT4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pH值、防锈性能项目不符合GB12981-201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1.没收不合格物品;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违法所得。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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