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1]第13号
| 于玉龙(泾源县龙园生态旅游观光园)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案 | 泾源县龙园生态旅游观光园 | 92640424MA76DDLEX1 | 于玉龙 | 2021年1月27日,泾源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向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了泾公森移字〔2020〕第004号《案件移送书》,称该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龙源生态旅游观光园(于玉龙)操作间的冰柜内发现野鸡2只、野兔1只。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核查,当事人证照齐全,现场不能提供涉案物品的进货凭证及合法来源证明。 | 1. 罚款。 2. 没收 物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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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违法所得。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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