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1〕19号
| 泾源县大湾乡荣源餐厅涉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案 | 泾源县大湾乡荣源餐厅 | 6404246000115836 | 马新 | 22021年1月13,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源县大湾乡荣源餐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餐厅内4名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未穿戴工作服;未制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当场提供所购进食材的进货票据和供货方的证照;未制定食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无培训记录;未明确食品安全责任,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及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并下发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泾市监当处字{2021}11号)给予警告。2021年2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餐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中发现该餐厅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10000元罚款。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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