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1〕18号
| 周学武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 固原市原州区海强烟酒副食门市部 | 92640402MA7712UWXH | 周学武 | 2021年2月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源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当事人周学武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月30日当事人周学武在泾源县大湾乡街道和后街收购利群(新版)、好猫(金猴王)、兰州(硬珍品)等烟草制品准备拉运至固原市原州区南城路怡安小区2号楼一层11号营业房经营的“海强烟酒副食门市部”进行销售,在泾源县大湾乡前街西头处被泾源县烟草专卖局和泾源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清点共12种619条烟草制品,货值41975元。当事人未在我县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件。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违法经营总额41975元30%罚款计12592.5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1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