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1]第22号
| 泾源县芪苓诊所马西俊销售药品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案 | 泾源县芪苓诊所 | 92640424MA76KAM76 | 马西俊 | 2021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泾源县芪苓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销售的215盒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1.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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