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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1-00141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20
名称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日期:2021-05-20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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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字〔2021〕27号


张海龙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案

泾源县鹿盘山调料干果商行

92640424MA77069XXD

张海龙

2021年4月2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六盘山镇街道检查泾源县鹿盘山调料干果商行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醋)。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醋)实施了查扣。同时,向当事人下发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1日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复查时发现店内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的散装食品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查扣。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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