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9 | 泾市监处字[2021]第35号 | 韦立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 韦立锋 | 2021年4月24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源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当事人韦立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件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查,当事人驾驶豫N28C7E小型普通客车从甘肃省华亭市至泾源县新民乡石嘴村窑湾社路段经营户处收购好猫(金猴王)兰州(硬蓝)、南京(红)、等烟草制品准备将该批卷烟运回到陕西省澄城县刘家洼乡南太平村三组销售给工人吸食,在途经泾源县新民乡石嘴村窑湾社路段时被泾源县烟草专卖局和泾源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清点共279条烟草制品,货值19185元。当事人未在我县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件,当事人韦立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总额19185元40%罚款计7674元。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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