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5 | 泾市监处罚〔2021〕 56 号 | 程正兴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 程正兴 | 泾源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泾源县公安局民警,于2021年9月2日17时09分在泾源县新民乡街道派出所门口,依法对当事人程正兴驾驶的白色北京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甘L1N444)进行检查,在该车辆的后排座位以及后备厢内依法查获涉案卷烟,当事人程正兴无法提供运输该批卷烟的合法手续及有效证明,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拍摄现场照片为证。2021年9月3日,泾源县烟草专卖局将该案移送至我局。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我局对该案予以接收并立案,由执法人员巩志诚、马彩花负责此案的调查取证。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总额38265元30%罚款计11479.5元。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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