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9号
| 马艳梅(泾源县金鑫综合商店) 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 泾源县金鑫综合商店 | 92640424MA767N5D40 | 马艳梅 | 2022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泾源县金鑫综合商店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店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2月6日购进食品时索取的进货票据共计5张,这5张票据中均没有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针对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以上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复查时,当事人马艳梅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泾源县金鑫综合商店马艳梅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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