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字〔2022〕 26号 | 冶晓宏(泾源县晓宏泰新能源汽车经销部) 销售侵犯“金彭”注册商标专用权电动三轮车行为案 | 泾源县晓宏泰新能源汽车经销部 | 92640424MA7708GH99 | 冶晓宏 | 2022年2月1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人民网银川1月14日电内容称:;‘金鹏’电动三轮车经销商反应疑似‘金彭金刚’在宁夏地区招商,并在石嘴山惠农区、固原市泾源县零售侵犯“金彭”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案件线索中,在对当事人泾源县晓宏泰新能源汽车经销部冶晓宏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待销的侵犯“金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彭金刚”牌电动三轮车1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侵权的“金彭金刚”牌电动三轮车1辆。 | 当事人自行向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