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1〕37号
| 泾源县丽福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泾源县丽福商店 | 92640424MA77069XXD | 韩丽 | 2021年4月3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六盘山镇街道检查泾源县丽福商店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发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泾市监强字[2021]15号)和《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第202115号)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了查扣。同时,向当事人下发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市监责改字[2021]26号)和《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泾市监当处字[2021]21号),要求立即整改,给予警告。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7日对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复查时发现店内销售“邬辣妈”QQ素蹄筋2袋、“清伊坊”鸡肉香肠13个、“健力宝”运动饮料5瓶、“尖叫”运动饮料(纤维型)8瓶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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