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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2-00084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5-24
名称
泾源中山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泾源中山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日期:2022-05-24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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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230  

  泾源中山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泾源中山医院(有限公司)

91640424MA75W3912X  

林宗锦

  2022年3月1日,固原市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模拟验收药品检查组与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泾源中山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院药房柜内发现“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1盒,生产日期为20200309,有效期至202202;“盐酸黄酮哌酯片”1盒,生产日期为20191217,有效期至202111;“龟甲胶”2盒,生产日期2018-09-04,有效期至2021-09-03;“阿胶”4盒,生产日期为2016/04/20,有效期至2021/03。经查,以上涉案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总计3314.42元。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在药品质量管理过程中应按照《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理药品,但当事人没有严格履行以上法条规定的职责,致使在该院药房柜内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且无任何不合格标识,办案人员认为该行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涉案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批为03A191257超过有效期的“盐酸黄酮哌酯片”1盒;超过有效期的批号为200309079“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1盒;批号为1604053“阿胶”4盒;批号为1809041的“龟甲胶”2盒;2.并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20000元。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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