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7号 | 泾源县兰霖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兰志英道圣和道圣康膜虚假宣传行为案 | 泾源县兰霖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 92640424MA76NY3TXD
| 兰志英 | 2021年12月15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公安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保健品”行业联合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对位于泾源县龙潭西街的泾源县兰霖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张贴“道圣和健康”治病防病的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在泾源县城龙潭西街开办泾源县兰霖阁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从事道圣和道圣康膜冷敷凝胶一以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经营中以宣传彩页、张贴宣传画等方式进行宣传推销活动,宣传彩页内容有“红花”“三七”“透骨草”18种中药药性介绍、“花最少钱,解决身体酸麻肿胀痛痒,寒湿淤堵等亚健康问题”、奥运女排冠军宋妮娜形象代言、曾获荣誉照片、“德国最新远红外技术”、“本产品领先同类产品,是国内一款采用最新远红外负氧离子加纳米技术的产品”、“好热说明正在疏通经络,火辣说明体寒气重,好痒说明身体有痛症,好凉说明体内有风湿”、“五级寒湿命在旦夕”等宣传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 2022年2月11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决定处广告费用1205元三倍罚款计3615元罚款。2022年2月17日,当事人兰志英以家中困难加之去年受疫情影响没有收入为由,申请分三期缴纳罚款,2022年5月13日,全部罚款缴纳完毕。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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