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索引号
640424019/2022-0010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6-17
名称
泾源县泾源县王鹏水产调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泾源县泾源县王鹏水产调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案
日期:2022-06-17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泾市监处[ 2022] 2  

泾源县泾源县王鹏水产调料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案

泾源县泾河源镇王鹏水产调料店

92640424MA76A4GH1E

王六三

2021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泾源县王鹏水产调料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店内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了盘点,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当场下发了《询问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以书面形式送达,两份留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泾市监强字〔2021〕42号)及财务清单(编号42号)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留存,现场对店内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

1.罚款800元

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   21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