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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70/2022-00069
文号
固环罚字 [2021]2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心概念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2-03
名称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12-03 来源:泾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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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固环罚字[2021]23

泾源县心概念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24MA762FRT6U                  

地址:泾源县生资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冶涛          

我局于2021924日对你维修服务中心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维修服务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维修服务中心位于泾源县生资公司家属楼10米处的烤漆车间内有辆五菱宏光小车正在进行烤漆作业,烤漆车间内虽已安装污染除尘防治设施,但污染除尘设施未运行,设备内和地面上有大量的粉尘。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维修服务中心维修服务中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1928向你维修服务中心下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1]  15号),告知你维修服务中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维修服务中心92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1122日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维修服务中心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号:3600014110000007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5013437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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