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市监处罚〔2022〕56号 | 韩平平从事无照经营活动案 | 韩平平 | 2022年7月15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泾河源所执法人员接到泾源县公安局泾河源派出所电话称,其单位工作人员在泾源县泾河源收费站疫情防控卡点查获有人无任何手续拉了一车膏药、插座等商品。我局组织执法人员立即到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 当事人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合并处罚款3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 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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