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35号
| 泾源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米香醋的行为案 | 泾源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 91640424073849785Y | 马绒 | 2022年05月16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20427048),称2022年04月26日,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受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由工作人员马得学、禹雷思、丁贺龙组成抽样小组,对泾源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米香醋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米香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10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米香醋10袋;3. 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违法所得。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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