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54号
| 景伟(银川市兴庆区乾泰阳电器经营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 银川市兴庆区乾泰阳电器经营部 | 92640100MA76LLY709 | 景伟 | 2022年06月2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源县公安局电话称泾源县黄花乡下胭村有人上门销售补贴净水器的情况,接报后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销售现场依法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散发的宣传单以“水是生命之源,由于工业的发展,大量污水的排放,加之农药,化肥,除草剂,工业污染等严重导致农村饮水受到污染、导致各种疾病高发;为了改善水质,提高生活用水质量,控制各种疾病的高发,让水质更加新鲜,干净,现本集团企业开展普及惠民工程农村专用净水设备;普及期间,如家中有残疾证、50岁以上老人、低保户、党员、退伍军人、建档立卡户的家庭,可以享受优惠价格” 等宣传用语推销产品,当事人以发布虚假广告的方式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500元四倍的罚款,计2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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