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57号 | 解新志虚假宣传行为案 | 解新志 | 经查,当事人解新志受贵州省遵义市苗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授权从事“苗王追风液”的销售活动。2022年7月当事人解新志通过网络平台入驻泾源县香水西街展销会摆摊从事“苗王追风液”的推销宣传。2022年8月8日,当事人解新志在展销会摊点内以免费体验的方式对前来体验的中老年人进行宣传“苗王追风液”,群众举报后被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解新志用于免费体验宣传的“苗王追风液”172瓶、摊点内张贴了“苗王追风液”宣传喷绘画1张,宣传彩页98张、名片102张,宣传内容有“适用于关节、颈椎、腰椎、肩周、手脚麻木、跌打损伤等一系列不适”、“本品可能出现的一些反应好热说明正在疏通经络!好辣说明身体寒气好重!”、“苗王追风液外用免费试擦:颈椎、腰椎、肩周不适,腱鞘、滑膜、膝盖不适,骨质增生、关节变形不适,四肢麻木、网球肘不适,酸、通、麻、木、凉、肿、困、抽筋”等用语。当事人解新志推销宣传的“苗王追风液”,与该保健用品的执行标准Q/ZYDA01-2019规定内容不符,“苗王追风液”的适用范围对关节、颈椎、腰椎、肩周、手脚等部位的疼痛不适具有缓解及保健作用。当事人解新志在经营活动中未按照产品标准要求进行宣传,擅自扩大适用范围进行无法证明的内容进行宣传。当事人解新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2022年8月1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新志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决定处广告费用400元五倍罚款计20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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