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2月25日,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贾新春驾驶的车辆车号为宁DF6907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在从事出租车客运活动。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仠元整)处罚决定。
2022年02月28日,当事人贾新春按泾交综执(1)罚(2022)第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全部执行完毕,当事人贾新春已自觉履行了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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