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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70/2023-00021
文号
固环罚字[2023]01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生态环境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3-09
名称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09 来源:泾源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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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225010180105N

地址:泾源县龙潭街西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古学宏

我局于2023130日对你单位建设运营管理的泾源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了调查,发现泾源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泾源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迁建工程于20155月开工建设,2016 910日竣工并投入运营。运营至今,未对《固原市泾源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迁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22向你单位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固环罚告字[2023]01号),告知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二十三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标准》七、建设项目类(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3一般情节“限期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户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3600014110000007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54-5013437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33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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