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2〕63号 | 泾源县伊食美饼屋未按规定执行今后查验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票据、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 泾源县伊食美饼屋 | 92640424MA76B3BC1D
| 马云忠 | 2022年9月8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泾源县伊食美饼屋食品加工销售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票据、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市监责改【2022】135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泾市监当罚【2022】78号)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1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下发泾源县伊食美饼屋《责令改正通知书》(泾市监责改2022]135号)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票据、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食品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按规定保存相关票据、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数种违法行为罚款合并执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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