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3号 |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药店销售劣药和未按规定贴有标签行为案 | 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药店 | 91640424MA76JBA61L
| 杜丽丽 | 2023年1月1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春节前药品安全检查工作时,对固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四药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中药饮片煅龙骨560g、醋青皮1090g超过有效期,中药饮片柏子仁1140g已生虫,中药饮片茯苓皮310g、草乌730g、金樱子890g、肉豆蔻920g、覆盆子680g、龙胆280g、王不留行970g、草豆蔻100g、龟甲310g、麦冬60g在塑料袋外包装未发现合格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中药饮片煅龙骨560g、醋青皮1090g、柏子仁1140g;3.并处罚款1.5万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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