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XX未经定点屠宰肉牛违法行为,经立案进行查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因农业执法人员在查处现场时,当事人屠宰肉牛的行为已实施结束,现场未发现屠宰的肉牛实体,亦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认错态度良好,主动清洗污染场地,消除不良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挂肉钩、屠宰刀、剁肉斧及挂肉支架等屠宰工具;
2.处罚金额:51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千壹佰元整)。
公示时间:2023年4月6日-2022年4月14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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