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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4/2023-0009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4-25
名称
关于马XX涉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黄牛案的事前公示
关于马XX涉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黄牛案的事前公示
日期:2023-04-25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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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下午2时05分,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到泾源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诉电话,举报说大湾乡大湾村有村民从外地低价收购病牛,运回经喂养一段时间后进行活体出售。接到举办电话后,我队立即向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并指派农业执法人员前往大湾乡大湾村进行执法检查。14时49分,农业执法人员赶到大湾村与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一同前往村民马XX家中(以下称当事人),发现在当事人家门前有已经屠宰了一头肉牛,正在进行剥皮分体活动。食药环大队、农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等人出示执法证件,让当事人立即停止对已屠宰的肉牛实施剥皮分体等活动,并将当事人带到大湾乡派出所对其收购肉牛、私自屠宰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具体工作措施如下:

1.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和现场勘验工作;

2.由泾源县动物卫生监所人员向当事人索要检疫证明;

3.由泾源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现场对所屠宰的肉牛的脏器和所购两头牛进行采血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甘肃康承利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动物疫病检测;

4.3月29日,对当事人屠宰肉牛胴体进行查封扣押,出具了《查封扣押决定书》;

5.由泾源县大湾乡大湾畜牧兽医工作站人员对当事人牛圈中所购买2头牛进行为期15天的流行病学隔离观察。并进行强制免疫疫苗注射。

6.3月31日,第三方检测机构甘肃康承利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出具《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牛血/组织),送检的3份检验检测样品(包括已屠宰的肉牛检测样品1份、实施流行病医学隔离观察2头肉牛检测样品各1份),检验检测结果均为阴性。4月11日,对进行流行病医学隔离观察的2头牛,在隔离期间未发现有疫病发生,则由大湾乡大湾畜牧兽医工作站人员及时向当事人做出书面《解除隔离通知书》,解除隔离观察,合群饲养。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之规定。根据现场勘察及相关资料证明,当事人出具屠宰肉牛《自食保证书》佐证,鉴于当事人购买的肉牛伤残、初次对肉牛进行私自屠宰现象给予教育批评和警告,不予处罚。但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对所购入的黄牛索要检疫票据时,当事人均未能出具所购入黄牛检疫合格票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经泾源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报请泾源县农业农村局领导同意,准予对当事人对所购入的黄牛未经检疫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不合格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04月25日-2023年05月06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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