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购入牛3头,货值金额为4.4万元,而购入的3头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进行查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而马XX违反购入牛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因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查处现场及在调查取证时,马XX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认错态度良好,并能主动清洗清理污染场地,及时消除不良后果。并根据对购进牛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隔离期满后未造成本地区及本乡和本村传染病的发生。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
1.因货运车辆系马XX自己的车辆,故对承运人不作处罚。
2.罚款金额1232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
3.马XX在自己家门前就地屠宰的一头肉牛,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家畜家禽、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的除外之规定。根据现场勘察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证明,同时马XX自己书写承诺了屠宰肉牛《自食保证书》及屠宰肉牛自食第三者证明等佐证,鉴于马XX购买的肉牛在装运中已经伤残,初次对肉牛在大湾村自家门前私自屠宰现象,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且在调查取证时,马XX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认错态度诚恳良好,主动清洗处理污染场地,及时消除不良后果。决定不予处罚。
公示时间:2023年5月15日-2023年5月23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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