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7号 | 沙勇萍(泾源县永康诊所)销售劣药行为案 | 泾源县永康诊所 | 92640424MA764HRK9U | 沙勇萍 | 2023年3月2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配合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药品安全检查工作时,对当事人经营的泾源县永康诊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诊所销售的中药粉2.37kg未标药品有效期和产品批号。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中药粉2.37kg;,并处罚款计3.2万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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