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23号 | 泾源县香水镇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案 | 泾源县香水镇中心卫生院 | 126422254551705839 | 李小卫 | 2023年5月22日,我局接到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叉检查组反馈当事人泾源县香水镇中心卫生院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的问题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在对当事人泾源县香水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该卫生院二楼护士站内急救车内7支“恩康”牌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生产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失效日期为2023年5月7日。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没收涉案的7支“恩康”牌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并处罚款50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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