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魏XX经营过期农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货值金额为72元,不足一万元,故责令当事人魏XX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行为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1、没收经营的劣质农药;
2、没收违法所得24元。3、罚款2100元。(贰仟壹佰元整)。
罚款共计人民币2124.00元(大写:贰仟壹佰贰拾肆元整)。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8日-2023年7月26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