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33号 | 当事人彭云燕(泾源县南方诚信机电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案 | 泾源县南方诚信机电行 | 92640424MA762C9L8B | 彭云燕 | 2023年5月18日,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在泾源县南方诚信机电行对电线电缆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6月25日,我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3070281、23070282、23070283)。编号23070281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电线电缆(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检验结论所述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导体电阻、老化前抗张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编号23070282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电线电缆,检验结论所述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点厚度、导体电阻(20℃)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编号23070283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电线电缆(橡套软电缆)检验结论所述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点厚度、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 1.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标准电线电缆共8卷零220米;2.处货值金额3285元的2倍罚款,计657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8.5元,罚没款共计6698.5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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