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文综罚字〔2023〕第02号
当事人:张华
身份证号:640122********3317
住所:宁夏贺兰县暖泉农场农场机关176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8月17日10时05分,县执法人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行6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宁夏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检查发现:宁夏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现为国家4A级景区,位于宁夏固原市泾源县泾河源镇**,2021年07月2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证号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4763213864T,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始建于1999年09月,原名宁夏某某有限公司,2004年更名为宁夏某某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2月06日,公司因资源整合,正式移交固原市国资委后又由宁夏某某有限公司接管,属国有企业;2020年04月,宁夏某某集团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文化旅游产业合作框架协议》,与固原市国资委签订了《某某集团托管协议》;2020年06月宁夏某某集团正式托管某某集团,现由某某集团管理,且正常营业。经查宁夏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党支部《六盘山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文件》(某某司发〔2023〕11号)文件载明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某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冶某某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及视频取证,复印相关资料固定证据,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力义务。
2023年08月21日,我局依法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泾源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9号)》、泾源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34号)》、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某某景区***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某某景区***事故调查组《关于<某某景区***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各1份;
2.(泾)文综检(勘)字〔2023〕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调查询问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各3份;
4.现场检查照片10页10幅;
5.张某、冶某某、陈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该公司《营业执照》1份;
7.《公司基本简介》复印件1份;
8.中国共产党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文件《关于某某公园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某某支发〔2023〕8号)文件复印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的通知》(某某司发〔2023〕11号)文件复印件各1份;
9.张某、冶某某《安全市场和职业健康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10.冶某某《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11.甲方固原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乙方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托管合作协作书》复印件1份;
12.宁夏某某公园关于《宁夏某某旅游客运分公司组织召开“五一”租赁车辆、临聘驾驶员岗前培训教育》驾驶员培训学习议程、宁夏某某旅游客运分公司培训教育签到表两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13.甲方宁夏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泾源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某某开发有限公园包车合同》复印件1份;
14.宁夏某某旅游客运分公司与泾源县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宁夏某某旅游客运分公司临时租赁车辆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1份;
15.宁夏某某旅游客运分公司关于《***景区租赁车辆侧翻交通事故驾驶员警示教育专题会》驾驶员培训学习议程、宁夏某某旅游客运分公司培训教育签到表、会议记录复印件各1份;
16.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某某司法〔2023〕36号)文件复印件1份;
17.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某某司发〔2023〕28号)文件复印件1份;
18.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某某司发〔2023〕23号)文件复印件1份;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某某司发〔2023〕24号)文件复印件1份;
19.某某公园2023年节假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表复印件1份11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你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宁应急〔2022〕20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量基准第2条 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两项职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拟处罚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经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根据相关法条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拟给予你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4日,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向你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泾)文综罚告字〔2023〕0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实事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力。截至2023年10月30日,你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力。
综上,现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泾源县财政局,账号:290405000004271001(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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