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当罚〔2023〕25号 | 王秀梅(泾源县东环路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案 | 泾源县东环路商店 | 92640424MA771FDG68 | 王秀梅 | 2023年5月16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枸杞检验报告(编号为GJ2023-04-0957)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向泾源县东环路商店送达了以上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 | 1. 警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成,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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