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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3-00236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1-22
名称
泾源县转角利强蔬菜水果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案
泾源县转角利强蔬菜水果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案
日期:2023-11-22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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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3〕40号

当事人赵志强 (泾源县转角利强蔬菜水果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案

泾源县转角利强蔬菜水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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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强

2023年8月8日我局收到西部第三方检测集团(宁夏)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P230714022的绿豆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7月13日从泾源县转角利强蔬菜水果店抽检的绿豆芽亚硫酸盐(以so2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涉案绿豆芽是于2023年7月13日从甘肃省平凉市新阳光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内骑三轮车摊贩处购进的,当时采购了15kg,采购价格3元/kg,销售价格4元/kg,2023年7月13日抽样人员抽取了3.68公斤,当天售出11.32kg,当事人涉案绿豆芽货值金额为45元,获得利润11.32元,当事人购进涉案绿豆芽时未索取到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及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资料”。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23元,并处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5011.23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没款,案件执行完毕。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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