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41号 | 当事人李东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案 | 李东桥 | 李东桥 | 2023年8月21日,泾源县烟草专卖局向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了泾烟移〔2023〕第024号《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李东桥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经核查,当事人李东桥于2023年8月17日在泾源县区域商户中共收购15种香烟共计148条,当事人使用现金支付并不记得收购门店,无法确定货值金额,经泾源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的148条烟草制品核算货值零售价共计16020元,当事人对泾源县烟草局核算的涉案烟草制品零售货值金额16020元无异议并签字确认,当事人收购烟草制品用于运输至甘肃省平凉市店铺内进行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件》。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经营总额16020元30%的罚款,共计罚款4806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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