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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3-00273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12-05
名称
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案
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案
日期:2023-12-05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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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罚〔2023〕54号

当事人沙小艳(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案

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91640424MA76HME153


沙小艳


2023年8月2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药监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依法对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宁夏安捷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8月21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64042823082100020)检验结论合格,外观检验员签字人为丁贵明,而丁贵明已于2023年3月份离职;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64042823082100007),检验结论合格,授权签字人、外观检验员、底盘动态检验员签字人员均为郭锋一人签字,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报告编号为64042823082100007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测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发现外观检验员、底盘动态检验员分别为该公司工作人员计志成、马得清。2023年9月26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车辆管理所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存在外检人员使用道具三角警告牌为皖COP890、宁D40281的车辆拍照并通过外观检验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6000元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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