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52号 | 当事人马富玲(宁夏宏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案 | 宁夏宏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 91640424MA76HW574M | 马富玲 | 2023年8月22日15时,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药监局关于在全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件指示依法对宁夏宏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宁夏宏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8月22日15时42分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51001120230822020)检验结论合格,授权签字人签名为王向安,但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公司授权签字人王向安已外出不在检查现场,该报告授权签字人王向安的签名是由公司质量技术负责人马争强代签。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现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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