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3〕47号 | 丁秀娟(泾源县潮酷鞋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 泾源县潮酷鞋服店 | 92640424MABWQ2LR8J | 丁秀娟 | 2023年8月30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材料,内容称其2023年8月29日在泾源县潮酷鞋服店购买了6双品牌为耐克、阿迪达斯鞋子,怀疑为假冒鞋子要求核查。2023年8月3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丁秀娟经营的泾源县潮酷鞋服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内销售的12双耐克和2双阿迪达斯鞋当事人不能提供商标权利人授权证明文件,2023年9月11日,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辨认,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为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 1. 罚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决定没收侵权的“NIKE”及图“adidas”牌鞋14双,处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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