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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20/2024-00069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3-2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文综罚字〔2024〕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泾)文综罚字〔2024〕001号
日期:2024-03-29 来源: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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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640424MACN33B47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泾源县龙潭西街荣盛嘉园1号楼1单元1901

2024224日我局接到宁夏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编号:DH24022464040007286,投诉人马**反映“其于20242242000前往泾源县香水镇荣华园附近的星辰KTV用餐,因同行人皆是未成年人,用餐途中商家告知有警察来检查,遂强制性要求其结账后离开该店”。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吴桂花(30041821011)、丁平(300418210001)、马亚丽(30041821012),于20240227日下午1636前往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三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回避的权力后,调查核实,并现场调取视频监控,通过监控视频发现20242242006举报人一行前往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消费,于202422421:35 离开,情况属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现场负责人咸**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泾)文综检(勘)字〔2024001)1份,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泾)文综改字〔2024001号)1份,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复印相关资料固定证据,整个执法过程由现场负责人咸**见证。情况核实后,我局执法人员马亚丽、丁平、杨继辉(30041821004)三人于20242281003前往泾源县**中学给举报人马**(家长陪同)做取《调查讯问笔录》1份,20242281144给马**同行人员马**(家长陪同)做取《调查讯问笔录》1份;2024341121我局执法人员马亚丽、吴桂花二人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给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音乐餐厅法人咸**作取《调查讯问笔录》1份,咸**对违法接待未成年人马**事实供认不讳;2024341505我局执法人员吴桂花、马亚丽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给马**同行人员王**(家长陪同)做取《调查讯问笔录》1份;2024341505我局执法人员吴桂花、马亚丽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给马**同行人员刘**家长刘**,(因刘**不再本县,由家长刘**全权代表)做《调查讯问笔录》1份;2024351040我局执法人员吴桂花、马亚丽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给马**同行人员马*家长吴**(因马*不再本县,由家长吴**全权代表)做取《调查讯问笔录》1份。2024381012,我局执法人员吴桂花、马亚丽对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法人咸**进行2次询问,做取《调查讯问笔录》1份,咸**提供举报当事人谅解书3份。20240314日,我局依法立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文书编号为)文检(勘)字〔2024001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二:文书编号为(泾)文综改字〔2024001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据三:文书编号为(泾)文综调通字〔2024001-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

证据四:消费记录小票1张。

证据五:举报人一行进入和离开时视频监控截屏2张。

证据六: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法人笔录2份。

证据七: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八: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九:举报人及监护人《调查询问笔录》共5份。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谅解书3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43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泾)文综罚告字〔2024001)1份,告知其违规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处罚内容和有进行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法定代表人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本机关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泾源县星辰音乐火锅主题餐厅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无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后果,接纳4-6名未成年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讨论,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0元(大写:贰佰捌拾元整),并处违法所得280元的3倍罚款840元,(大写:捌佰肆拾元整)。合计:1120元(大写: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3、停业整改1个月。

你经营场所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泾源县财政局,账号:290405000004271001(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经营场所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3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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