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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4-0009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8-01
名称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6至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6至7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日期:2024-08-01 来源: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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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宁泾交简罚〔2024〕031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4-05-31 16时 36分,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香水镇车扬村公路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周某某驾驶的宁 DT8845大众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2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2名乘客及周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固原市拉运 2名乘客前往泾源县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经查,周某某驾驶的宁 DT8845大众牌出租汽车拉运 2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周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周某某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对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5月31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2宁泾交简罚〔2024〕032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4-05-31 16时 32分,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香水镇车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禹某某驾驶的宁 DT8285东风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4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4名乘客及禹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泾源县县城拉运 4名乘客前往泾河源镇。经查,禹某某驾驶的宁 DT8285东风牌出租汽车拉运 4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禹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禹某某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对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6月03 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3宁泾交简罚〔2024〕033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4-06-04 17时 01分,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黄花乡上胭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禹某某驾驶的宁 DT8678东风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1名乘客及禹某某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彭阳县青石拉运 1名乘客前往泾源县县城。经查,禹某某驾驶的宁 DT8678东风牌出租汽车拉运 1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禹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禹某某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对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06月06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4宁泾交罚〔2024〕012 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2024年06月12日18 时21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新民乡 055 县道 2K+500M 处检查时,发现贵AE8558 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朱某某驾驶该车从甘肃省华亭市策底镇驶往泾源县新民乡张台村,经查,驾驶员朱某某驾驶贵 AE8558 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石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朱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朱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材料》各一份本机关于 2024 年 06 月 1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泾交违通〔2024〕012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06 月 13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 87-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6月13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5宁泾交简罚〔2024〕034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4-05-31 16时 29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香水镇车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李某驾驶的宁 DT8300东风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4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4名乘客及李利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泾源县县城拉运 4名乘客前往泾源县香水镇园子村。经查,李某驾驶的宁 DT8300东风牌出租汽车拉运 4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李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李某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对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3年 06月03 日






















宁夏广慧绿化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6宁泾交罚〔2024〕013号宁夏广慧绿化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2024-06-20 09:16,宁夏广慧绿化有限公司驾驶员田某某驾驶的宁 D78321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业务大厅窗口办理车辆年审时,执法人员杨爱玲、李涛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田某某驾驶的宁 D78321东风牌货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经调查核实,田某某驾驶的宁 D78321车辆应该在 2024年 4月 1日前对营运车辆进行检测,实际检测日期为 2024年 6月 11日,检测超期 2个月。执法人员告知当时人田某某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 06月 2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122-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6月20日











王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7宁泾交简罚〔2024〕035号王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2024-06-21 08:59,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苏斌、兰海龙在泾源县泾河源镇高峰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某某驾驶的陕B36128 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涉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王某某驾驶的陕 B36128 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经调查核实,王某某驾驶的陕 B36128 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王某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王某某在 7 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 128-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6月21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8宁泾交简罚〔2024〕036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4-06-24 16时 01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香水镇瓦窑坡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沙某某驾驶的宁 DT7089现代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2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2名乘客及沙彦贵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固原市拉运 2名乘客前往泾源县泾河源镇兰大庄村。经查,沙某某驾驶的宁 DT7089现代牌出租汽车拉运 2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沙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沙某某有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对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6月24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9宁泾交罚〔2024〕01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2024 年 06 月 12 日 18 时 42 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新民乡 055 县道 2K+500M 处检查时,发现宁D90112 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撒某某驾驶该车从甘肃省华亭市策底镇驶往泾源县新民乡张台村,经查,驾驶员撒某某驾驶宁 D90112 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石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撒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撒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07 月 04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87-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04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宁夏佳鑫商贸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0宁泾交罚〔2024〕016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宁夏佳鑫商贸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07-04 17:52,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杨有科、苏斌在泾源县新民乡菜花沟检查时,发现宁夏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宁 D16092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泾源县新民乡菜花沟处拉运土石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经调查,宁夏佳鑫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的宁 D16092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泾源县新民乡菜花沟路段拉运土石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李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告知当事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李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 07月 0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87-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05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1宁泾交罚〔2024〕015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2024年 07月 04日 17时 58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新民乡燕家山公路检查时,发现宁 DA7110北方奔驰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常某某驾驶该车从甘肃省华亭市新硕石料厂驶往泾源县新民乡燕家山,经查,驾驶员常某某驾驶宁 DA7110北方奔驰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石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常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并告知当事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常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 07月 0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87-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05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2宁泾交罚〔2024〕017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韩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案


2024-07-04 17:50,泾源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苏斌、兰海龙在泾源县新民乡菜花沟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车牌号为宁D96820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经调查,韩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96820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由泾源县新民乡张台村拉石料到泾源县新民乡燕家山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驾驶员韩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车牌号为宁 D96820的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驾驶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在 7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 07月 0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87-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05日

































杨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3宁泾交简罚〔2024〕037号杨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2024 年 07 月 04 日 14时 05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泾河源镇高峰村路口检查时,发现陕 AP7226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杨某某驾驶该车从甘肃省华亭市河西镇驶往泾源县黄花乡羊槽村,经查,驾驶员杨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告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杨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128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04日






















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4宁泾交罚〔2024〕018号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案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916104002949431182陈同保2024-06-28 9:28,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泾河源镇垭口处依法检查时发现陕 D87796 大型客车从泾源县现场向新民乡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陕 D87796 大型客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车驾驶员兰某某及乘客现场调查,该车载有 12 名乘客,于 2024 年06 月 28日 09 时从泾源县出发准备驶往陕西省西安市,经查,陕 D87796 大型普通客车为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至泾源班线客车,该班线客车备案线路途经福银高速、青兰高速、泾平路,该车实际行驶线路为 G344 线、泾华高速、西宝高速。驾驶员兰某某对以上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告知驾驶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陕西咸阳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 07月 0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13-4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08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5宁泾交罚〔2024〕019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案


2024年 07月 11日 15时 49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兴盛乡泾白公路 7K+900M处检查时,发现宁E63330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赵某某驾驶该车从固原市原州区驶往泾源县兴盛乡滑雪场,经查,驾驶员赵某某驾驶宁 E63330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砂石混合料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驶公路,当事人赵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同时告知了当事人赵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年 07月 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87-2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11日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6宁泾交罚〔2024〕020 号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案


2024-07-05 10:59,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北环路执法检查时,发现宁 AN3719、鲁 HOMG1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南向北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经查,驾驶员班某某涉嫌驾驶使用擅自改装的事业长兴牌车辆鲁 HOMG1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该车原外廓尺寸为 10500×2550×3300mm,擅自改装后外廓尺寸为 10500×2550×4500mm,当事人班某某对该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告知当事人班某某在二十个工作日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并告知当事人班某某依照法律享有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4 年 07 月 15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89-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15日






















杨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7宁泾交简罚〔2024〕038号杨某某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


2024 年 07 月 10 日 21 时 32 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新民乡马河滩至杨堡大雪山林场路段检查时,发现甘 L25109中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方向驶来,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检查。杨某某驾驶该车从甘肃省华亭市河西镇拉运水洗砂驶往泾源县新民乡先进村,经查,驾驶员杨某某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当事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告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受处理,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杨某某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道路运输部分 128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11日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8宁泾交简罚〔2024〕039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


2024-07-09 16时 05分,泾源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马占良、殷小军在泾源县六盘山镇周沟村路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谢某某驾驶的宁 DT9812大众牌出租车在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拦停该车并出示执法证件,当时车上有 1名乘客,经执法人员分别对 1名乘客及谢某某询问得知,该出租车从泾源县县城拉运 1名乘客驶往固原市原州区。经查,谢某某驾驶的宁 DT9812大众牌出租汽车拉运 1名乘客未使用计价设备,谢某某对该事实予以承认。执法人员告知谢某某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谢某某对以上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 /《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 32  - 2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泾源县非税收入集中户,案件执行完毕泾源县交通运输局2024年 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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