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4〕44号) | 柳发财(泾源县六盘山家电商场) 销售不合格电热水壶行为案 | 泾源县六盘山家电商场 | 92640424MA769MF26U | 柳发财 | 2024年5月2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位于泾源县六盘山镇街道综合市场内的六盘山家电商场销售的电热水壶进行抽检。2024年7月18日,我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24010659的检验报告显示,规格型号为WZ-23B,生产日期为2022-01-08的万利达电热水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输入功率、机械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查和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2024]426号、《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电热水壶3个;2.并处货值金额500元的1倍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19元,共计619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