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罚〔2024〕62号 | 马贵成使用未经检定的机械托盘秤行为案 | 马贵成 | 马贵成 | 2024年10月2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泾源县大湾乡街道农贸市场内的马贵成摊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摊点发现了机械托盘秤1台,现场查看该机械托盘秤无计量检定标志,未对该秤进行计量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20元。 |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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