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当 事 人:宁夏瑞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 人:张瑞保
联系电话:18191142111
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KAT1AX4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正丰花园10号楼2号营业房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宁夏瑞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实施泾源县储备林项目时,因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堆放施工材料,无场地堆放,于2024年3月在六盘山镇蒿店北山储备林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破坏林地并硬化,经第三方宁夏晟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核查,破坏林地面积4.06亩(合2707.91平方米),其中地方公益林3.78亩,其他草地0.28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司法鉴定书;
2、宁夏瑞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正射影像图;
3、宁夏瑞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局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
4、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8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2、对破坏林地面积2707.9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共计67697.75元,大写:陆万柒仟陆佰玖拾柒元柒角伍分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煜
电 话:0954-5011259
地 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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