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非法狩猎
当 事 人:拜付俊
联系电话:182****6800
身份证号码:642225************
地 址:泾源县香水镇米岗村二组
我局于2024年9月15日对你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调查。经核查,拜付俊于2024年2月26日在山上抓野兔时碰见死鹿一只,随后将死鹿拉回家中分解后准备交易给他人,交易中被固原市公安局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分局抓获。因当事人于2016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泾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现又涉嫌非法狩猎,造成恶劣影响。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狍价值3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司法鉴定书;
2、移交资料;
3、相关人员讯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及相关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野生动物并无害化处理;
2、对非法狩猎的狍处以3倍罚款,共计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
履行方式及期限: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将罚款缴到农业银行或泾源县农村信用联社(收款单位名称:泾源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100%;指定收款金库:国家金库泾源县支库;款:10305;项:0199;备注: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本决定送达你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所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煜
电 话:0954-5011259
地 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