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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4/2025-0000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1-20
名称
关于对禹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违法行为拟做处罚的事中公示
关于对禹XX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违法行为拟做处罚的事中公示
日期:2025-01-20 来源: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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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XX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经立案查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涉及的5头未经定点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和3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共8头牛拟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条“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第三款“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

1、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5头牛货值金额共计8110元,违法所得共计8110元,处货值金额8110元3.7倍的罚款,共计30007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5头牛同时涉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5头牛货值金额共计8110元,处货值金额0.6倍罚款,共计4866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按照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进行处罚,5头牛货值金额共计8110元,违法所得共计8110元,处货值金额8110元3.7倍的罚款,共计30007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不作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涉嫌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3头活牛,货值金额共计11300元,处货值金额11300元0.6倍的罚款,共计6780元;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主动承认违法事实,态度诚恳,家庭情况困难,并有2名在校学生,且能够按照整改要求积极进行整改,以身学法宣法,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因货运车辆系当事人自己购买的,已在泾源县动物疾控中心备案,故对承运人不作处罚;

二、没收屠宰工具3个钩子、1把刀具、1副肉架;

三、没收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5头牛违法所得8110元;

四、处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5头牛货值金额8110元3.7倍的罚款,共计30007元;

五、处3头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活牛货值金额11300元0.6倍的罚款,共计678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44897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玖拾柒元整)。

公示时间: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7日

联系电话:0954-5011154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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